(2011)甬慈执民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胡燕强与周立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燕强,周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032号申请执行人:胡燕强,农民。被执行人:周立明。本院在执行胡燕强与周立明(2011)甬慈执民字第2032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立明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燕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周立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周立明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燕强13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需交纳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1850元。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0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燕强发现被执行人周立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