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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二初字第760-2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与何某甲、何某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何某甲,何某乙,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二初字第760-2号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住所地南宁市某大道XX号。负责人韦某。被告何某甲。被告何某乙。被告玉某。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西民二初字第760-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何某乙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区华西路XX号XX栋X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志刚审判员  梁 付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