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二初字第760-2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与何某甲、何某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何某甲,何某乙,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二初字第760-2号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住所地南宁市某大道XX号。负责人韦某。被告何某甲。被告何某乙。被告玉某。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西民二初字第760-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何某乙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区华西路XX号XX栋X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志刚审判员 梁 付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