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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县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新荣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县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新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字(2011)第040号裁决书,于201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新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朱新荣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新荣银行存款1014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益10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业无正文。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