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连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龙岩市全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全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永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连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龙岩市全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宫下东兴路220号。法定代表人黄养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良明,男,汉族,1962年3月8日生,住龙岩市新罗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永林,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告龙岩市全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裕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岩市全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良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林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岩市全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5月19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一辆蒙迪欧-致胜,车型号:CAF7230A,车牌号闽F-×××××。被告李永林购车时欠原告车款20000元。被告李永林承诺于2010年7月18日前付清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李永林未支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要求被告李永林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及利息2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永林承担。被告李永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9日,被告李永林向原告龙岩市全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价值191800元的一辆蒙迪欧-致胜轿车,仅支付货款171800元,尚欠货款20000元。当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今欠龙岩福特全福4S店致胜车款20000元整,自2010年5月19日到2010年7月18日止,为期2个月,到时准时付款。”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良明在法庭上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法应当支付所欠货款。欠条中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800元,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只能自被告支付欠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永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龙岩市全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由被告李永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裕贤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