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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左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9-11-18

案件名称

巨文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巨文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左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巨文佳,男,汉族,1980年10月23日生,初中文化,农民,左权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12月25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8月14日被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2011年6月7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左权县看守所。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巨文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巨文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巨文佳醉酒后驾驶晋A×××××号捷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左权县辽山路丰润商厦门口与骑电动车的王某(后乘坐张某1)发生碰撞致张某1左手擦伤。被告人巨文佳下车询问张某1伤情后驾车驶离现场。经左权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张某1左手损伤不构成轻微伤。经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巨文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8㎎/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巨文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彭某、张某2的证言,证人张某2辨认巨文佳的笔录及照片,左权县交警队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赔偿协议书,车辆照片,左权县交警队情况说明,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血液检测报告,被害人张某1伤情鉴定结论,被告人前科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巨文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巨文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量刑时应酌情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巨文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1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德华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