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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2010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新利诉被告牛奉岐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利,牛奉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010号原告郭新利。委托代理人李照东,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薇,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牛奉岐。原告郭新利诉被告牛奉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贺薇、被告牛奉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2月4日21时10分,被告驾驶川R205**号中型厢式货车行至西咸机场高速公路K9+350M处时,车辆左前轮突然爆胎失控侧翻,侧翻过程中与原告所有的陕ALS5**轿车发生相撞致陕ALS5**轿车报废,后交警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11月5日,原、被告就事故赔偿达成协议,被告欠原告事故赔偿款622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利息为1分/月,被告同时与原告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从2010年11月起被告给原告还款,每月30日前给原告帐户内转入4000元,18个月内给付全部欠款及利息,如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规定金额存入原告指定帐户,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车辆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支付原告赔偿金及利息,余款退还被告。协议签订后,被告自2010年11月至今给原告还款4次共计16000元,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所欠事故赔偿款46200元,及利息4500元,对被告的川R205**号中型厢式货车进行拍卖,折抵欠款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定损协议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被告应负事故全部责任。2、欠条一份、还款协议一份。证明2010年11月5日被告欠原告事故赔偿款62200元,月息1分,同时承诺从2010年11月起给原告每月30日前付款4000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质证表示无异议。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事故赔偿款,2010年11月5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并达成还款协议,此后被告已分4次共付给原告16000元,其余赔偿款及利息被告愿在还款协议约定的18个月期限内付清。被告提供了下列证据:邮政储蓄银行转帐凭单四份。证明原、被告在达成还款协议后,被告已分4次付给原告赔偿款16000元。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表示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故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2月4日21时10分,被告驾驶川R205**号中型厢式货车行至西咸机场高速公路K9+350M处时,车辆左前轮突然爆胎失控侧翻,侧翻过程中与原告所有的由曹西平驾驶的陕ALS5**号轿车发生相撞,致使陕ALS5**号轿车报废,车内乘坐人申玮受伤。后交警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11月5日,原、被告就事故赔偿达成了协议,被告欠原告事故赔偿款622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月息1分,同时被告与原告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从2010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被告给原告帐户内存入4000元,18个月还清全部欠款及利息,如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规定金额存入原告指定帐户,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车辆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支付原告赔偿款及利息,余款退还被告。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2010年11月、2011年1月、2011年3月、2011年6月分四次给原告指定的帐户内转款16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事故赔偿款46200元及利息4500元,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拍卖,折抵欠款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车辆发生事故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欠原告事故赔偿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同时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按还款协议约定向原告还款,对到期债权原告有权主张被告偿还。被告对已到期债务应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奉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郭新利人民币24000元(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每月应付4000元,合计应付40000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1600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被告承担400元,原告承担7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