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衢江商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江山市××木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江山市××木制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江商初字第974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廖某某。被告:王某。被告:江山市××木制品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江山市××木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山市××木制品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山市××木制品厂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江山市××木制品厂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刘建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