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莲民一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丰禾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西安市三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汇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丰禾小区业主委员会,西安市三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汇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1313号原告西安丰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8号。负责人周恩怀,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娜、肖毅,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三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仲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汇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8号丰禾小区综合平房内。法定代表人司玉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峰,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丰登路2号院1楼23号。原告西安市丰禾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西安市三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汇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丰禾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西安市丰禾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