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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建玲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玲,西安市第一实验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70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玲。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一实验幼儿园,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疙瘩寺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园园长。本院在执行张建玲诉西安市第一实验幼儿园劳动争议(2011)碑执字第707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给申请人颁发了退休证。并经向西安市卫生局确认退休证真实有效。故,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张建玲的退休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提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