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龙崇诉被告郝新维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崇,郝新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102号原告刘龙崇。被告郝新维。原告刘龙崇诉被告郝新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龙崇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龙崇承担。审 判 长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