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55号刘景洲申请执行霍宪恩(2009)平民初字第69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原县法院已立案执行。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刘景洲申请执行霍宪恩(2009)平民初字第69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夏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谭化忠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国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