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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55号刘景洲申请执行霍宪恩(2009)平民初字第69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原县法院已立案执行。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刘景洲申请执行霍宪恩(2009)平民初字第69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夏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谭化忠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国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