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曾现学、曾现堂等与曾现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沂南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曾现学,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曾现堂,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葛玉兴,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惠友芬,沂南县青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现法,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曾现学、曾现堂、葛玉兴诉被告曾现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现学、曾现堂、葛玉兴及委托代理人惠友芬、被告曾现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现学、曾现堂、葛玉兴共同诉称:2008年4月14日,三原告在村委公开发包土时,承包了村里的土地共计1.5亩。耕种三年后,2011年5月11日,被告曾现法强行侵占三原告承包地,在该土地上播种黄豆,并将空心砖等杂物放在承包地上,严重损害三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曾现法停止侵权,返还侵占承包地1.5亩,清除地上附属物,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曾现法辩称:1992年土地承包时,我承包本村村前1.37亩土地,2008年4月,村委未经我同意,将该土地转包给三原告耕种,并将我在该土地上种植的60余棵杨树、庄稼等毁掉,村委又另给我规划一处宅基地并收取我4000元承包费,该宅基地至今未落实,故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2年春,被告曾现法承包沂南县青驼镇河东村(原沂南县青驼镇孙家庄村)西南机动地1.37亩,口头约定1亩地每年承包费200元,每三年一交,未约定承包期限,也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书或承包协议。2007年4月,沂南县青驼镇河东村民委员会收回被告曾现法耕种的1.37亩机动地。2008年4月14日,沂南县青驼镇河东村民委员会与原告曾现学、曾现堂、葛玉兴分别签订为期30年土地租赁合同,将收回的原曾现法耕种的1.37亩机动地租赁给原告曾现学、曾现堂、葛玉兴耕种,合同约定三原告每人租赁土地196平方米,租赁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14日起至2038年4月14日止。2011年5月11日,被告曾现法侵占三原告租赁的土地,双方发生纠纷。2011年7月4日,三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的事实,沂南县青驼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与曾现学、曾现堂、葛玉兴分别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其有关书证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沂南县青驼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将本村村南原被告曾现法承包的机动地收回后,统一另行发包租赁,并与原告曾现学、曾现堂、葛玉兴分别签订了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双方自愿,内容合法,均系有效合同。被告曾现法在沂南县青驼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收回其原承包的机动地后,未经三原告同意,又进行侵占耕种,已构成侵权。三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害,返还各自租赁195平方米租赁土地的诉讼请求成立。其他被侵占土地可另行诉讼。被告曾现法辩称:“2008年4月,村委未经我同意,将该土地转包给三原告耕种,并将我在该土地上种植的60余棵杨树、庄稼等毁掉,村委又另给我规划一处宅基地并收取我4000元承包费,该宅基地至今未落实”,经审理认为,沂南县青驼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将被告曾现法承包的村机动地统一另行发包租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2008年4月14日,沂南县青驼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曾现法之父曾召左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将村南195平方米土地租赁给曾召左使用,曾现法替其父曾召左缴纳租赁费4000元属实,但不能成为被告曾现法侵占三原告租赁地的理由;被告曾现法未提供证据证实沂南县青驼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毁坏其种植的60余棵杨树、庄稼的事实,该事实如有证据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现法停止侵害,并于3日内返还侵占原告曾现学租赁土地195平方米,并清除地上附属物。二、被告曾现法停止侵害,并于3日内返还侵占原告曾现堂租赁土地195平方米,并清除地上附属物。三、被告曾现法停止侵害,并于3日内返还侵占原告葛玉兴租赁土地195平方米,并清除地上附属物。四、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曾现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发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