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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夏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余信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余信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夏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信强,无职业。曾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8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辩护人王道宽,系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信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信强及其辩护人王道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2月18日中午,被告人余信强及涂某甲、孙立伟(均另处)受董某(已判刑)的邀约,在董某家中对熊某进行威胁,向其索要债务。因熊某无钱还债,在董某的授意下,被告人余信强伙同涂某甲、孙立伟对熊某进行殴打。当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余信强及涂某甲、孙立伟再次对熊某进行殴打,被告人余信强还将上前拉劝的熊某妻子叶某一并进行殴打。熊某被打倒在地,当晚被送往医院抢救,后于同年4月1日死亡。经鉴定,熊某因头部被钝性物体打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余信强因犯强迫交易罪在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服刑期满,当日因本案被公安人员执行逮捕。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叶某、董某、涂某甲、陈某、夏某、李某、丁某、敖某、罗某、付某、柳某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及被告人余信强的供述笔录等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余信强予以处罚。被告人余信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辩解:2002年2月18日中午我没有对熊某进行殴打;晚上是孙立伟打熊某,我只是劝架。其辩护人辩称:被害方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余信强系从犯;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施救,积极赔偿;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18日中午,被告人余信强及涂某甲、孙立伟(均另处)受董某(已判刑)的邀约,在董某家中对熊某进行威胁,向其索要债务。当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余信强及涂某甲、孙立伟再次对熊某进行殴打,被告人余信强还将上前拉劝的熊某的妻子叶某一并进行殴打。熊某被打倒在地,当晚被送往医院抢救,后于同年4月1日死亡。经鉴定,熊某因头部被钝性物体打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余信强因犯强迫交易罪在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服刑期满释放,当日因本案被公安人员执行逮捕。案发后,被告人余信强的亲属代为赔偿给被害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公开举证、质证后,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同案犯董某的供述证实,2002年2月18日上午约9点钟,陈某到我家来拜年,他说把熊某喊到我家来谈一下,后来我就叫陈建国把熊某喊过来,我们三个在我家吃中饭,下午我要熊某还我的钱,他说没有,我们发生一些争吵,就僵住了。晚上6点钟,我叫涂某甲端了菜过来,叶某也过来了,余信强和孙伟(即孙立伟)也过来了。后来因为还钱的事情,孙伟用烟灰缸打了熊某头一下,接着余信强和涂某甲上去朝熊某上身踢了两脚。我说过“今天这个钱没有答复就不好,我叫了他们招呼一下你的”这样的话。我没有明着要他们打,不知道他们打得这么狠。孙伟打老熊的时候,叶某跪着求我,余信强就把她头发抓着,我就叫余信强不要打她。我之前害怕坐牢,说了一些假话。同时证实,孙伟拿起茶几上的烟灰缸朝熊某的头上砸去,一下子砸到熊的头上。不知道熊某说了什么,孙伟一下子拿起客厅里的一把木靠椅又朝熊某的头上砸去,连椅子都打断了,熊某一下子倒在沙发上,头上流血了。我说赶快把他送到医院。后来熊某倒在地上的时候,孙伟又在他的肚子上踩了一脚。我们拉都拉不住。接着,涂某甲、余信强、孙伟他们把熊某送到土地堂卫生院。过了一会,涂某甲打电话说要转院。连夜就转到纸坊。后来又送到武警总医院。2、证人涂某甲的证言证实,2002年大年初七下午,我到我叔叔董某家里吃晚饭。正好我叔叔有个朋友熊某到他家拜年,吃饭之前和我玩得蛮好的余信强和孙伟(即孙立伟)也来了,我们一起吃晚饭。吃饭中,我们都喝了蛮多酒。我叔叔对熊某说:“老熊,你差我的钱是否能还点,你现在混的还可以。”老熊讲:“冇得钱。”孙伟说:“你差钱还蛮狠的。”熊某说:“老子不差你的钱,你管我。”孙伟起身抓住老熊的衣领,踢了他一脚。熊某站起来要还手,熊某的爱人起身解劝说算了。我也去拉,哪晓得他们还是打起来了。我拉劝拉不开,就说你们俩放不放?他们没放,我照着两人一人踢了一脚。余信强也照他们两人踢了两脚。我叔叔叫双方算了,把双方拉开了。双方隔着茶几坐着,孙伟坐得好好地,突然站起来,拿起茶几上的烟灰缸朝熊某的头部砸了一下,被我叔叔很快制止了。孙伟刚坐,还是不舒服,又顺手拿起一木靠椅朝熊某的头部砸去,当时熊某就被打歪了,他自己的手也搞出血了。我和我叔叔又将孙伟劝住坐着,我把孙伟带去包手。他趁我们不注意,将我往一边推,又朝熊某的下巴踢了一脚,熊某当时就倒在地下。熊某的爱人上前说,再不能打了,否则出人命,孙伟才停手。后我叔叔看熊某不能动了,叫我们送到医院。我、孙伟、余信强和熊某的爱人把熊某送到医院。院方说人不行了,要转院。我们又将熊某送到纸坊。3、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的正月初七上午大约10点钟,我爱人不在家,只我和到我家来拜年的夏某在家。有两个青年伢到我家说:“老熊回来了就叫他到董某那里去。”在他们出门的时候,熊某就回来了。这几个伢对熊某说:“董某叫你到他的屋里去”。熊某当时在屋里坐着,我叫他快去董某家。熊某和夏某一起出去,夏某回去了,熊某就到董某家里去了。我爱人走后,我就到我后面的张医生家里打牌打到下午5点多钟。吃完饭后,李某和陈某的爱人丁大姐到我家说董某把她爱人陈某搞去了,要我叫熊某去帮忙说情,我说熊某已经去了。之后,熊某打电话来叫我把屋里西服口袋里电话本拿到董某家里去。我拿了本子就去了董某家里。进门时,左边厨房边上站了三个伢,一个是余信强,一个是涂某甲,另一个叫孙伟。我爱人当时在左边的单人沙发上坐着。陈某和董某在左边的长沙发上坐着。我一进门就看见我爱人身上、头上有灰,身上领带也没有了,头发很乱,脸上还有血。我当时就把电话本给熊某,当时他站起来就比较吃亏,涂某甲说“又没有哪个打你,你做那个鬼样子。”我们都没有说话。熊某就到董某房间里打电话。那三个伢也进去了。我在外面,听见我爱人熊某说:“钱到了没有,赶紧送2万元钱过来,还给董某,我被他押在屋子里。”熊某出来后,涂某甲对我说:“老熊叫我找你,问你么样搞。”我说“我也没办法,还不是要等熊某搞到钱再还给你们。”后来,董某对我爱人说:“没有钱算了,把你打废了,请两人把你抬回去。”我当时求情说:“看在两个孩子的份上,不要打了。”后来三个伢用拳头打,脚踢。我在旁边拉劝,他们要打我。我向董某求情,说不要再打了。余信强抓着我的头发说:“你莫把彪哥哭烦了。”这时,我就把我爱人扶到沙发上坐着。余信强用红色的胶椅子压在我爱人身上。接着,孙伟用烟灰缸打在我爱人的头上。当时血直流。我当时用卫生纸擦了下,都湿透了。这时,余信强又踢了他一脚。孙伟又朝他的嘴上踢了一脚,把两颗门牙都踢掉了。我爱人当时就不能说话,我当时哭着,按着。孙伟又过来拉,我爱人倒在了地上。接着,董某叫陈某帮忙从三楼把我爱人抬下来,叫了一辆“面的”车,送到土地堂医院,医生说没有反应了,就转院。后来又送到江夏区医院,抢救后不行。最后转到武警总医院,治疗到4月1号就死了。同时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余信强的亲属代为赔偿给其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000元,其为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正月初七(2月18日),我因差董某8000多块钱,就在上午11点多左右去董某家里。当时只有董某和熊某在家,中午我们一起吃的饭。饭后,董某要熊某还钱,熊某说“月底还。”董某说:“月底你哪来的钱。”熊某就不吱声了。过了一会,来了涂某甲和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伢。涂某甲要熊某到三楼去谈一下。然后,熊某和另外三个伢就一起上了三楼。过了十几分钟,他们下来了,熊某就“怏”了,我估计他们把他打了一顿。晚上,董某喊熊某吃饭,他不吃。晚饭吃完后,熊某的老婆来了。熊某跟一个荆门的人打电话问:“有没有钱?”董某知道那个人没有钱,就问熊某的老婆搞不搞得到钱。他老婆也搞不到钱。董某对那三个伢说:“招呼一下。”那三个人就开始对熊某动手。开始他们都是用手打的。其中一个伢用白色的烟灰缸打了熊某头部一下。他们边打边说:“钱么样搞。”熊某不告饶,也不讲怎么还钱。还是那个穿深色上衣的伢又拿小木靠椅打了熊某一下,当时熊某还坐在沙发上,那个伢就对熊某的嘴巴踢了一下。熊某就倒在了地上。这时,熊某的老婆说他不行了,要他们帮忙送到医院去,后来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5、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正月初七上午9点钟左右,我到熊某家去拜年。当时熊某去土地堂中学拜年去了,他老婆在家。我就在他家里和他的老婆叶某聊天。到了9点半钟的样子,有一个十几岁的伢来对叶某说“彪哥叫老熊回来到他那去一下。”当时还有一个青年伢在坡上没进来,后来他们一起走的。他们刚走,老熊就回来了,叶某说:“有一个小伢来说,叫你去一下董某家里。”熊某说:“不说我也是要去的。”我看见他要走,就起身跟他一起走,到了土地堂中学下坡处,老熊从大路往街上走了,我走小路直接回家了。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正月初七的晚上天刚黑的时候,我到叶某家里去要钱。当时熊某不在家。我问叶某差我的钱几时还。叶某说:“等熊某的事情搞成了就还你。”我们正谈的时候,丁大姐(陈某的老婆)说:“满英,陈某被扣了,么样搞?”这时,老张的老婆喊叶某去接电话。过了几分钟,满英回来说:“走,我现在去街上有点事。”这样我们三个人一起往街上走。到中学下面的塘角边上,我就从小学方向回家去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7、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2月18日,我去熊某家,他不在家。因为陈某差董某8000多块钱,要我去借钱还他。我当时没借到,就想让熊某去解劝。我去后发现熊某也到董某家里去了没回,我就回去了。老陈是当天晚上9点多回来的。当天下午2点多的时候,我到董某家里去找我家老陈时,熊某不在董某家里。8、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正月初七中午,我在家准备吃午饭的时候,我妈叫我去溜冰场喊涂某甲,说是董某找他。我听后就一个人去了。我到了溜冰场碰到了邓波说:“董叔叔找涂某甲。”邓波就把涂某甲喊来了,我就对涂某甲说:“董叔叔找你。”后我就回家了。9、证人敖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2月18号晚上,我和罗某、毛医生在药房里说话。不知道是晚上几点钟,有一个十七八岁的男伢进医院大厅说:“医生,快点跟我包一下,我手流血了。”罗某赶紧把那伢带到换药室。过了不到一分钟,又有两个伢抬了一个人放在值班室,然后有一个伢喊罗医生。罗医生看了一下说“这人伤得蛮严重,我们处理不了,要转院。”过了一会,包手的伢说他手不能抬,要我们帮忙把那个病人抬到车上去,我和罗某、“面的”车司机三个人把那个病人抬到“面的”车上了,在一起坐车走的时候,有一个女的来上了“面的”车,那个女的说那个病人是她的丈夫。10、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2月18日我值夜班时,来了一个年轻伢,说要包手。过了两分钟,我听见有人喊:“快来,快来。”我从换药室出来,看见有一个三四十岁的男的躺在值班室的椅子上,处于深昏迷的状态。那男的嘴巴肿了,门牙也没有了,脸上血糊糊的看不出来伤痕,头上也是血糊糊的。那个包手的伢用脚将昏迷男子的头拨了一下,昏迷男子的头上又流了一些血。那个包手的说:“他是不是装的?”我说:“不是,要赶紧转院,他颅内肯定出血了。”接着,他们就把那个昏迷男子转院了。11、证人柳某的证言证实,孙立伟,别名孙伟,他的户口不在我们园艺场,户口在河南。孙立伟的爸爸孙乐新是河南人,1954年出生,初中文化。他是我们场的合同制工人。他家只有孙乐新的户口在我们这边。孙立伟大概2002年在土地堂打死了人,犯了案就跑了。直到现在,我也没有再见过他。孙乐新去年中风,家里没人照顾,今年过年后,就回河南老家养病去了,一直没回来住。孙乐新和他老婆早就离婚了,他老婆好像叫雷贤珍,好像也是河南人。1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物证照片证实,作案的地点、方位及现场状况。13、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熊某是由于头部被钝性物体打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1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熊某所书写的欠条两份证实,被害人熊某欠董某的钱;欠条确系被害人熊某亲笔所书写。15、提取笔录证实,2002年3月5日18时50分,公安机关在见证人涂某乙的见证下,从乌龙泉街土地堂供销社家属楼董某家中提取白色玻璃制烟灰缸一个和木靠椅一把(未做油漆)。16、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余信强因犯强迫交易罪被本院判刑后在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服刑,2011年4月26日刑满释放。1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余信强在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服刑,2011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当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将被告人余信强逮捕。18、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0)夏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余信强因犯强迫交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9、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武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董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12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余信强的亲属对被害方叶某予以了一定赔偿,其对被告人余信强表示谅解。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余信强的出生年月及身份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信强与人结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2月18日中午,因熊某无钱还债,在董某的授意下,被告人余信强伙同涂某甲、孙立伟对熊某进行殴打”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余信强关于“2002年2月18日中午我没有对熊某进行殴打”的辩解意见经查,与证据相吻合,本院予以采纳。其关于“晚上是孙立伟打熊某,我只是劝架”的辩解意见经查,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余信强的辩护人关于“被害方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虽系事出有因,但不能说明被害方有过错,故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余信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不宜划分主、从犯,故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余信强有投案自首情节及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施救,积极赔偿”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信强案发后积极施救,且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信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丽霞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