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祁豪、白运华与刘凤琴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祁豪。申请执行人白运华。被执行人刘凤琴。申请执行人祁豪、白运华与被执行人刘凤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衡桃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视现实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执字第3号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孙正甫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少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