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运执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沧州市第一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沧州市第一塑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运执字第285—3号本院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对河北省沧州市第一塑料厂与山西省和顺县水泥总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08)运执字第285—2号执行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更正为河北省沧州市第一塑料厂、被执行人山西省和顺鼎轩水泥总厂应更正为山西省和顺县水泥总厂、于199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应更正为于1997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审判长 蒋柯军审判员 丁明臣审判员 胡树宏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根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