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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乍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乍浦支行、陆雪林与陆雪林、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乍商初字第186号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乍浦支行。负责人:顾永方。委托代理人:周惠英、戴意理。被告:陆雪林。被告: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乍浦支行与被告陆雪林、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乍浦支行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乍浦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乍浦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苏妹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成丽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