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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裁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汽车工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裁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208号西北新闻大厦A幢19层19-C室。法定代表人郭树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晓玲,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汽车工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郊二府庄未央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治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芙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汽车工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92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西安汽车工业公司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权利人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汽车工业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西安汽车工业公司于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向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500万元及本案仲裁费、执行费,本案执行终结。被执行人西安汽车工业公司于2011年8月24日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已将和解协议执行款全部交付本院。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1)西执仲字第44号案件终结执行;二、解除本院以(2011)西执仲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西安汽车工业公司股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冯 健代理审判员  王庆九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