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二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卫东与西安民乐园万千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东,西安民乐园万千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01014号原告孙卫东,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柴伦继,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璐,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民乐园万千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中段111号。法定代表人李耀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东与被告西安民乐园万千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卫东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卫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东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卫东承担。审 判 长 ��东审 判 员 张建文代理审判员 刘 可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