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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子隽与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隽,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张子隽。委托代理人陈菲,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享维。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科星苑*****号。法定代表人李成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西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朝辉,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原告张子隽诉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子隽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 判 长  刘 洁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艳打印:扈艳红校对:王艳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