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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丁明星、高云龙与贾会金、杜有芹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明星,高云龙,贾会金,杜有芹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431号申请人:丁明星,男,1982年2月5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高云龙,男,1985年2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贾会金,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杜有芹,女,成年,住沂南县。申请人丁明星、高云龙与被申请人贾会金、杜有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贾会金驾驶杜有芹所有的鲁13/X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贾会金驾驶杜有芹所有的鲁13/X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麻欣田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