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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白其俭与绍兴格林派克蜂窝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其俭,绍兴格林派克蜂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白其俭。委托代理人:黄龙辉。被告:绍兴格林派克蜂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晓仙。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其俭诉被告绍兴格林派克蜂窝材料有限公司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格林派克蜂窝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其俭撤回对被告绍兴格林派克蜂窝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缓缴),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白其俭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华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