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无诉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荣与姜长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荣;姜长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无诉保字第00051号 申请人:刘荣,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申请人:姜长看,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申请人刘荣与被申请人姜长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荣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姜长看所有的皖K3V9**号三轮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荣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姜长看所有的皖K3V9**号三轮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刘荣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翔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