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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904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9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骆某某,广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南××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南××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南××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锦锦(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