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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刑一终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巩某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巩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刑一终字第00183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巩某某,农民。2011年1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未刑初字第00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巩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巩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巩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巩某某撤回上诉。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1)未刑初字第002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全谋审 判 员  姚 斌代理审判员  屈红英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