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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牛民初字第5263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工程总承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工程总承包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5263号原告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法定代表人邓治斌,该单位总经理。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工程总承包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彦春,该单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工程总承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柳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