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沈美娣与王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美娣,王银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566号原告:沈美娣,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被告:王银海,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美娣诉被告王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美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沈美娣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