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全民一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洪兴、闻霞美与蔡世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兴,闻霞美,蔡世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一初字第00868号原告:洪兴。原告:闻霞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虞爱荣,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世华,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兴、闻霞美诉被告蔡世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兴、闻霞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撤诉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洪兴、闻霞美负担。审判员 袁建兵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