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28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陕西华兴金航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陕西华兴金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28号原告范某某,男,1955年10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1967年6月25日生,系范某某之妹夫。被告陕西华兴金航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6年8月28日生。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09年5月5日13时10分许,被告陕西华兴金航实业有限公司司机王某某驾驶车沿过双路由东向西行至大王十字时与由南向北他骑的无牌两摩车相碰,致他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被告方为主要责任。原告范某某医药费63561.6元含被告已付50000元,营养费1020元,伙食补助费1530元,伤残赔偿金18883元,误工费14320.8元,护理费3060元,车损1150元;原告范某某医药费项下84994.6元,超过的74994.6元,由原告承担22498.38元,被告承担52496.22元,请求被告按责任赔偿。经审理查明,陕DJH0**号车有交强险,交强险在医药费用项下1万元范围内,死亡伤残在11万元范围内,财产损失2千元以内不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各项限额内理赔。交通事故认定原告为次要责任,被告方为主要责任。原告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由原告承担30%,被告承担705。被告车损4820元,原告范某某的无牌两摩车无交强险,但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范某某医药费项下84994.6元,超过的74994.6元,由原告承担22498.38元,被告承担52496.2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陕西华兴金航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范某某各项损失31027.02元(其中医药费63561.6元含被告已付5000元,营养费1020元,伙食补助费1530元,伤残赔偿金18883元,误工费14320.8元,护理费3060元,车损1150元,原告某某才医药费项下84994.6元,超过的74994.6元,由原告承担22498.38元,被告承担52496.22元)。二、原告范某某赔偿被告车损2846元。三、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按责任承担。本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伟人民陪审员 万 华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宇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