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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15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卫,男,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福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卫、被告侯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5月份在双方互不了解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7月生一女孩取名王某。后我和被告一直在西安做生意,近年来,被告与我性格越来差异越大,语言难以沟通,因家务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为超市收入,更是吵闹不休,矛盾更加尖锐升级。现我和被告已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再生活下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奈只好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侯某某辩称,我认为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们结婚已经八年了。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现在起诉我是原告外面有人,才导致我们吵架,今年初我们俩还买了一部小车,这能说我们没有感情,为买车及给家建房把我俩的存款全部花完了,这能说明感情不好吗,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还想好好过日子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在外打工时相识,2001年5月份领取结婚证并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好。2005年7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常发生矛盾,导致原告对被告有意见,但双方再无实质性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以辩称之理由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和睦相处,原、被告因家务琐事有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今后双方能相互谅解,夫妻感情可重归于好,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卫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