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韶浈法民一初字第6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曾庆福与胡文荣、林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福,胡文荣,林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韶浈法民一初字第608号之二原告曾庆福,男,1962年6月5日出生,韶关市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韩斌,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韶关市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胡文荣,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韶关市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林爱莲(系胡文荣之妻),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韶关市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福诉被告胡文荣、林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共288元,由原告曾庆福负担。代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