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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温溪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甲与陈���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陈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温溪商初字第306号原告:林甲。委托代理人:林乙。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原告林甲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甲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林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林甲起诉称:被告陈某某因经营所需,于2010年9月18日向原��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陈某于2010年10月18日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此后,该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现原告林甲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陈某某立即返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从2010年10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至的利息;二、本案代理费3000元及差旅资料费20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三、被告陈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林甲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按月利率1.5%自2010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原告林甲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户籍证明二份,用以证明被告陈某某、陈某的身份情况。2、借条及借款凭据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某某于2010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由被告陈某于2010年10月18日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及双方约定月利率及违约责任等及原告已于2010年9月18日向被告陈某某提供借款70000元的事实。3、发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自身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及差旅资料费200元。4、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起诉后撤回的事实。被告陈某某、陈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送达给二被告,但二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作为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1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证明被告陈某某于由被告陈某担保向原告林甲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实现债权费用等及原告于借款同日向被告陈某提供了借款;证据3证明原告为实现该笔债权而支付了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资料费共计3200元;证据4证明原告曾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后撤回起诉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18日,被告陈某某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林甲借款70000元,约定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还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陈某某负担,由被告陈某于2010年10月18日对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原告曾起诉后于2011年2月23日撤回起诉。该款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于2011年8月3日再次向本院起诉,共花费案件代理费3000元及差旅资料费费2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某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陈某某应按约支付本金及利息。鉴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催告被告陈某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被告陈某某逾期返还借款,依约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陈某作为保证人依约为借款、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合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林甲借款70000元,并支付给原告林甲按本金70000元自2010年10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和案件代理费3000元、差旅资料费200元。二、被告陈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94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尚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