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乍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王寿其与叶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寿其;叶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乍商初字第200号原告:王寿其。被告:叶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寿其与被告叶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寿其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寿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寿其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苏妹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成丽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