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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2038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景仲东诉被告虢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仲东,虢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038号原告景仲东。委托代理人王汉口,男,系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虢春荣。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查明:2003年期间,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分几笔借原告现金30万元。后经原告向被告催促,2010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还款1万元,同日,对剩余借款29万元,被告书写还款计划一份,但是被告未按该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9万元,并自2010年5月8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借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45日内,由被告虢春荣一次性付给原告景仲东借款计人民币29万元整,如逾期给付,由被告虢春荣向原告景仲东支付由2011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81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