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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拓锦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拓锦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175号原告:宁波保税区拓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2-238A室。法定代表人:沈雪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建云,系宁波保税区拓锦贸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慈东大道188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保税区拓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保税区拓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保税区拓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保税区拓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65元,减半收取计2082.50元,由原告宁波保税区拓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高立民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