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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炬明与邹海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炬明,邹海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745号原告:王炬明。被告:邹海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炬明诉被告邹海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炬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茅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