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商初字第2093-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XX东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盈科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众逸实业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东钢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盈科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众逸实业有限公司,孙建明,汤国芳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2093-1号原告浙XX东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然东路318号。法定代表人沈东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延峰、李艳红,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盈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蛟山村(磨刀)。法定代表人孙建明。被告杭州众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民丰村。法定代表人孙建明。被告孙建明,滨江区长河街道塘子堰村山郎戴20号。被告汤国芳,江区长河街道塘子堰村山郎戴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东钢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盈科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众逸实业有限公司、孙建明、汤国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孙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孙建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东钢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建明的起诉。审 判 长 杜国良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人民陪审员 郑林兔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章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