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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申请执行核工业西北二一O厂、陕西省核工业地质局工程机械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核工业西北二一O厂,陕西省核工业地质局工程机械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26-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宝小区富西路18-1号楼。法定代表人曹源,经理。被执行人核工业西北二一O厂,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崔秦蜀,厂长。被执行人陕西省核工业地质局工程机械研究所,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59号。法定代表人崔秦蜀,所长。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申请执行核工业西北二一O厂、陕西省核工业地质局工程机械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0)咸民终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核工业西北二一O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86322.19元及利息56860元,并承担诉讼费23965元,执行费9503元。被执行人陕西省核工业地质局工程机械研究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核工业西北二一O厂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陕民二申字第0054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1年6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陕民提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改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咸民终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院(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26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张勇锋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胥保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