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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李仁伟与瑞安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伟,瑞安市人民政府,夏悯初,夏冬梅,夏悯稳,夏连敏,李仁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温瑞行初字第25号原告李仁伟。委托代理人何正跃。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建明。委托代理人余心海。第三人夏悯初。第三人夏冬梅。第三人夏悯稳。第三人夏连敏。上列四位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江丁库、周正萍。第三人李仁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伟诉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李仁爱、夏悯稳、夏悯初、夏连敏、夏冬梅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仁伟以被告已经自行启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为由,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仁伟负担。审 判 长 陈    建    昌人民陪审员 叶其仁人民陪审员李明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江    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