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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贾清春与宋传议、苏振喜、张洋、赵芹、贾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清春,宋传议,苏振喜,张洋,赵芹,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457号原告:贾清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宋传议,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苏振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洋,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赵芹,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贾勇,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贾清春与宋传议、苏振喜、张洋、赵芹、贾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贾清春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宋传议、苏振喜、张洋、赵芹、贾勇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苏振喜在中国建设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焦方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