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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葛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901号原告葛某。被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杨夕国,宝应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