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扬知民初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金凤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宋体华文中宋仿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宋体华文中宋仿宋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黄金凤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扬知民初字第0085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婷婷,南京众邦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方星茹,南京众邦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黄金凤,系高邮市琵琶路文具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凤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黄 洋 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