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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某;马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付款1000元,余款3000元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0)昌民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明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