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尉某与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某,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尉某。被告: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某与被告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尉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新业代理审判员 朱 莹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华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