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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文汇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新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文汇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1号起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文汇花园业主委员会,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收到起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文汇花园业主委员会递交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称,起诉人通过深圳市宝安区文汇花园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已在深圳市宝安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2011年7月21日至24日,被起诉人深圳市新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文汇花园各业主散发《致文汇花园业主的公开信》。起诉人认为该信的内容侵害了起诉人的名誉权,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2、判令被告在文汇花园向原告公开道歉,并在报纸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侵害影响;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案件,起诉人作为深圳市宝安区文汇花园业主选举产生的组织,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履行相关法律赋予的特定职责,并不具有请求名誉权侵权责任赔偿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深圳市宝安区文汇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  梅  生审 判 员 王  李  娜代理审判员 龙  倩  虹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泽琼(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