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光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光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11月生,系被害人李某某丈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女,2003年2月生,系被害人李某某腊梅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丙,男,2003年2月生,系被害人李某某之子。诉讼代理人胡太平,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2011年3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6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史志豪、朱燕,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合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志强、程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诉讼代理人胡大平,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史志豪、朱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自已所有的牌号为晋DST9**面包车行驶至312国道光山县孙铁铺街道孙某路口停车购物时,被与其有经济纠纷的李某某发现,李某某拦车向其要欠款,双方相持时间长达20多分钟。陈某甲为摆脱李某某的纠缠,驾车强行离开,导致手抓车门的李某某摔倒与路面撞击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重度颅脑损伤。另查明:李某某系农业户口。李某某受伤后抢救治疗支出医疗费用15685.51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蔡某甲、胡某某、蔡某乙、赵某某、陈某甲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医疗费收据、收款收据、户籍证明、结婚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了摆脱手抓车门的被害人李某某,强行驾驶机动车急速行驶,导致被害人被甩倒身体与坚硬的路面相撞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保护。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陈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44847.61元[含已付25000元,其中医疗费15685.51元、死亡赔偿金110474.6元(5523.73×20年)、丧葬费13678.5(27357÷2)、交通费等其他费用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何 骁审判员 张志勇审判员 夏惠凤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