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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980号

裁判日期: 2011-08-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素华与黄州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华,黄州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980号原告李素华,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黄州,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华与被告黄州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华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素华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