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1-08-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沈立军与沈正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立军,沈正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577号原告:沈立军,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被告:沈正虎,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立军诉被告沈正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立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原告沈立军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如强审 判 员 穆 勤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