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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1-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兴旺诉被告西安彩虹资讯有限公司、咸阳安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旺,西安彩虹资讯有限公司,咸阳安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901号原告陈兴旺。委托代理人:罗颢天。被告西安彩虹资讯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南端。法定代表人张春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咸阳安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56号。法定代表人XX勤,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兴旺诉被告西安彩虹资讯有限公司、咸阳安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雁劳仲案字(2010)173-1号决定书,以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为由驳回其申请,之后原告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雁塔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原告不服,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咸阳市彩虹路1号,故应当由本院管辖,但原告应当先向本院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兴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彪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