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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1-08-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安华、任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原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亳州城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伟,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仲裁裁决申请人):胡长胜,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赵桥行政村黄庄。申请人亳州城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长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向本院申请撤销亳州仲裁委员会(2011)亳仲裁字第11号裁决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亳州城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申请人亳州城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亳州城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亳州城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