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孝昌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1-08-29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郑热情与李国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热情;李国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422号 原告郑热情(又名郑热清),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李国如,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郑热情与被告李国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学安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热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国如分别于2009年3月18日、2009年5月16日向我借款共计100000元,口头约定3个月内全部还清。逾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脱,甚至躲避,至今分文未给,故此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原始借条2张,证明被告借款的时间和金额。 被告李国如既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8日和2009年5月16日,被告分2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和60000元,均当即出具了借条。被告对原告称此款系用于其双峰山七仙阁山庄的经营周转,并承诺3个月内还清。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为未给,故此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当庭出示的原始借条内容完整,意思明确,应予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其故意逃避还款以及怠于履行诉讼义务对引起诉讼应负全部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国如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郑热情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国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费2300元,自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鲁学安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